*注:本篇法规第四条中关于“原农业特产税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应大体相当或略高于当地同等地块农业税常年产量”的规定、第五条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5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税[2003]75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为保证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和我市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3年4月25日
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农业税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的核定工作,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
(一)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
1、农村二轮承包的农业用地;
2、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农业用地;
3、单位和个人承租的农业用地;
4、新开垦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5、其它农业用地。
(二)凡实行二轮承包的单位和个人,计税土地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土地面积为准,一般不再重新丈量。没有实行二轮承包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有准确账目的,以账目注明的土地数量为计税土地面积;没有账目的或虽有账目但对记载的土地数量有争议的,要重新丈量和确定计税土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