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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经济实体盖章);
  (8)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6、金融、邮政、电信、建筑等系统的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从事与主业相同的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建筑业外,可以享受有关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
  (三)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报送的材料,要按照《税收政策实施意见》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和现有商贸企业,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核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审查,企业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企业。
  (四)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企业持认定证明到企业所在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核发各类认定证明的有关情况,每月底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集中备案一次(备案表样式附后)。
  (六)认定证明的正、副本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二、关于年检问题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组织下共同做好本辖区的年检工作。
  (一)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在做好自查自检的基础上,应于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2个月(新办企业15日)内,向核发认定证明的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年检材料。
  (二)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会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及时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加盖“年检合格”印戳返还企业。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应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企业在15日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规定处理,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税款,年检结束后,将年检结果以总结形式上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组成检查小组于每年5月份对所属区县年检认定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中的重要问题要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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