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全省救助管理站建设的指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提高水平,保证救助需要。各地原有的收容遣送站应调整改建为救助管理站。目前还没有设立救助机构的地方,需要新建救助管理站的,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市)需新设救助管理站的,按机构编制现行管理规定审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管理站设立(变更)审批、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我省外来人口多,救助任务重。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救助机构经费、救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救助管理站,由市县财政部门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基本支出,保障经费需要。要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我省各地救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费用部分确定,具体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提出意见。对救助管理站为救助对象提供食宿、站内突发急病救治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定和保障。对原有收容遣送站调整为救助管理站所需的更新改造资金,同级财政部门要尽力予以支持。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城市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对救助任务重、经济比较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安排必要的经费,对救助管理站的更新改造和救助经费给予适当补助。要制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在各级财政保障救助经费的基础上,要制定有效措施,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多渠道筹集救济款物,统筹用于救助工作。
五、强化领导,通力合作,确保救助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施行《救助管理办法》,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施行新的救助管理办法的重要性,把贯彻施行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实施。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这项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认真解决好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布局、机构设置、人员调整充实、设施更新和救助经费保障等问题。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作出具体部署。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新的救助管理办法相违背的,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要加强宣传教育,推动贯彻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正确地宣传《救助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宣传新老办法的区别,宣传政策规定,宣传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等。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调整自己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贯彻实施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救助管理工作涉及到众多领域和部门。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市、县各级都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小组,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明确各级民政、财政、公安、城管、交通、铁道、卫生、司法、工商、机构编制、法制等部门的职责,形成协调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根据自己的职责制定具体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