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新的救助管理办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理解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全面贯彻落实好《救助管理办法》。
要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救助对象向救助管理站自愿求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站无偿提供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庭和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受助人放弃救助、自愿离站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新的救助管理办法施行后,凡不符合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做法,都必须坚决废除。
要依法确定救助对象。受助人员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对符合条件的就积极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不能救助。
既要搞好救助,又要加强管理。救助和管理是相辅相成的,救助是目的,管理是保障。要加快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和完善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受助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站的规章制度,否则,也要依法予以处理。
实行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他们中绝大部分人要回到当地、回归家庭。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家庭都要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受助人员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通力合作,建立受助人员离站返家和接回制度。流出地政府要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避免他们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三、切实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管理站具体实施。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救助管理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是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领导,监督救助管理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帮助救助管理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及时调查处理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保证救助工作有序进行。
救助管理站是实施救助的载体,要加强制度建设,抓紧建立健全救助管理站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重大事故和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当前,对原有收容遣送站调整改建为救助管理站的,要按照救助管理要求进行全面改造,拆除各种隔离、监控设施,清除封闭管理痕迹,整顿站容站貌,实行男女分舍居住,保证饮食卫生,努力改善救助条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救助队伍建设,调整充实救助管理站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全面进行培训,教育他们树立救助思想,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法制意识、服务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切实做好救助管理服务工作。
四、认真解决好救助工作的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