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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根据筹资标准自愿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具体征收办法和筹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和黄桥、茅山老区乡镇农民个人筹资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其他地区农民个人筹资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提高缴费标准。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对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和黄桥、茅山老区乡镇,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予以补助,所在市、县财政,以县为主,每人每年配套补助不低于10元;其他地区由所在市、县财政,以县为主,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标准予以补助;乡镇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市县财政的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资助标准。各级财政要努力增收节支,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所应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给予医疗救助。可以资助其参加当地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对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建立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与监督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人员原则上在卫生部门内部调剂,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支付业务。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市、区)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经办机构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市、县政府要根据实际参加人数,将财政资助资金及时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对列入省财政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和乡镇,省财政根据实际参加人数和地方财政资助资金到位情况,划拨专项补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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