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3]75号 2003年7月1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推进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是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仍然很低,抗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不强,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医疗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用3年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我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任务是:到2005年,在全省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03年,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各选择1个县(市、区),其他省辖市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进行试点;2004年,各省辖市覆盖率不低于60%;到2005年,各省辖市覆盖率达80%以上。试点县(市、区)当年覆盖率应不低于60%,第二年不低于80%。各县(市、区)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组织引导。政府对保障农民健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相应的目标任务,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多方筹集资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按照筹资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既使参保者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又做到收支平衡,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