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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江开发的意见

  六、进一步营造全面推进沿江开发的良好环境
  沿江开发不仅是沿江各市、县的责任,也是全省上下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协调动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切实加强对沿江开发工作的领导。省里成立沿江开发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沿江开发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市、县(市)要相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沿江开发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落实到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省里定期进行考核。进一步改进干部政绩考核办法,既要考核经济发展方面的指标,也要考核社会发展方面的指标,特别要加强对保护生态和环境方面情况的考核。对沿江开发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立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机制。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大胆创造。对基层和群众在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
  精心组织实施沿江开发规划。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开发、依法保护。加强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衔接。《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下发后,沿江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地区规划及其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组织好沿江开发规划的实施,强化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产业发展规划、沿江岸线资源利用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各地必须坚决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省有关部门要依据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保证规划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
  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总的原则是鼓励产业集聚、跨江开发、园区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一是支持苏中沿江开发区建设。在南通、扬州、泰州3市及沿江县(市)各选择一个特色开发区,一定期限内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对苏中沿江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用地给予一定优惠。二是鼓励苏南跨江开发联动发展。对苏南开发区跨江到苏中沿江或苏北地区成片开发,投资总额达到一定规模后,一定期限内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补助。三是对大企业、大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对南京、扬州、泰州、南通经济开发区内的新建项目,凡符合产业规划要求、利用外资或内资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后,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四是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公路过江通道、沿江高等级公路、港口、铁路、航空运输以及电力、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沿江开发的目标,提出支持沿江开发的配套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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