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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集中供养试点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状况,以县(市、区)为基础,调整布局,整合资源,完善功能,实行规模经营和管理。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一步落实福利事业的扶持优惠政策,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兴办,多形式供养,加快推进福利事业社会化、产业化。
  (三)坚持分级分担,健全保障机制。合理确定集中供养出资比例,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集中供养政策落实到位。
  (四)坚持自愿原则,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实行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二、试点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供养对象的范围。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凡有意愿参加集中供养的,都应有计划纳入集中供养的范围。对不愿意或有不适合集中供养疾病的供养对象,要采取签订寄养协议、户院挂钩等多种形式落实供养措施。实行户院挂钩以及各项供养管理、服务措施到位的,视同集中供养。
  (二)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按适当高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掌握。
  (三)设施建设。根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加快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以乡镇为单位集中供养的,要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或通过置换方式进行改建、扩建。经济条件较好地区,新建社会福利机构除要提供吃、住等基本服务外,要健全医务、学习、娱乐、健身等配套设施,增强社会福利机构综合服务功能。改建、扩建的农村敬老院的床位数一般不少于40张,新建农村敬老院福利机构床位数一般不少于60张,县级以上国办福利机构床位数应达到100张以上。
  (四)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集中供养工作的经费投入,建立集中供养专项经费。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所需经费,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按比例分担,乡镇、村筹集资金有困难的,县(市、区)政府要予以研究解决;城镇“三无”对象供养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要根据国家和省扶持民政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有关规定,落实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基本建设规费和水、电、通信等费用的减免政策。要认真做好集中供养工作与农村税费改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的衔接。要将供养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金应足额用于其供养,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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