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五保对象和
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对象的供养救济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但是,全省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还存在集中供养率偏低、部分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救济措施落实差、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根据省政府提出的3年内基本实现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工作目标,决定先在部分县(市、区)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开。
各级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的生活问题,按照建立长效帮扶机制的要求,切实做好集中供养试点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集中供养的经费投入,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省民政厅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试点进展情况,督促各地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年内要组织人员对试点县(市、区)进行验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农村五保对象和
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为落实省政府提出3年内基本实现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以下统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工作目标,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要求,确定江山市、富阳市、慈溪市、苍南县和金华市婺城区为集中供养试点县(市、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提出如下试点工作意见:
一、试点工作目标和原则
集中供养试点工作要以提高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比例为手段,通过集中供养,提供有效的社会福利服务,切实保障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到2003年底,试点县(市、区)集中供养比例不低于60%,比例已经达到或超过的县(市、区),要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10个百分点;到2004年底,集中供养比例基本达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