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
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同时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办法>的通知》([1994]后交字第403号)的有关规定,在运输价格上继续给予优惠。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对军车继续免收通行和停车费。有条件的城市或城镇要为驻军开设公交站点,把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边界。对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的部队,各地石油公司要为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油料供应保障。
现由军队管理的连接军事设施的公(道)路,以民用为主的,无偿移交给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和养护,确保畅通;连接军用公路的民用公(道)路,当地政府应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管理及养护制度,保持良好的路况;军用公路的维修养护以及战场交通建设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关于医疗保障
各地要将极少数远离部队医疗机构的驻军单位军人及符合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的就医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主办的医院要免收挂号费,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收费予以优惠。对中央移交地方安置且中央财政拨付地方财政医疗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纳入安置地医疗服务体系,统筹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驻浙部队伤病员和探(休)假人员,确需在驻(就)地就诊的,当地医院应本着军人优先照顾的原则,对急诊、危重伤病员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军人病房。
五、关于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原由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凡接收安置军队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驻浙部队职工分流及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鼓励军队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并积极推荐安排就业。地方各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要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军队分流人员。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军队已核发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地方职能部门要按规定予以承认,要把驾驶、烹饪、会计等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和评定等纳入地方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