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
关于进一步支持驻浙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浙委[2003]10号 2003年6月19日)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走精兵之路的有效途径。搞好这项利国利民利军的改革,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及驻浙部队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指示精神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支持驻浙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浙委[2000]20号),积极稳妥地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效益。为进一步推进驻浙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饮食保障
各地党委、政府要支持、帮助部队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引进社会力量,承包部队饮食保障任务。地方工商、卫生、防疫、消防、城管等部门和有关社区,对承包单位申请相关证照要提供方便。地方政府应将军队饮食保障纳入城市“菜篮子工程”,提供优质服务。对无法单独组建饮食单位、需要就近到地方单位食堂搭伙的部队人员,地方有关单位要给予接纳,热情服务。
二、关于营房保障
各地要把城市(镇)规划区内驻军单位的水电气供应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地方市政建设有关规定,对需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干(管)道连接的,要铺至营区边界;对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热应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
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建材发展基金和水电气热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贴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和道路等专项建设费或配套费。
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军人和军队(含人武部和预备役部队)职工购买住房,逐步由社会供应。地方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根据当地驻军购房需求,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对驻军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减免有关规费。由于历史原因和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驻浙部队需到地方政府补办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支持部队建设的原则,积极帮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手续,并尽可能给予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