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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辽宁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建方案的通知

  (1)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原则上不启动辽宁地震救援队;特殊情况除外。
  (2)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后,迅速启动辽宁地震救援队,可先派遣部分分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视灾情再决定是否派遣其他分队。
  (3)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迅速启动辽宁地震紧急救援队。救援队全体赶赴地震现场实施紧急救援,并配合国家地震救援队开展工作。
  2.邻近省。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严重或特大破坏性地震后,根据地震灾区省级政府请求,经省政府批准后可派出辽宁地震救援队。
  3.其他。其他地区或国外发生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下达调用辽宁地震救援队的命令后,由省政府派遣。
  (二)启动程序
  1.省内。省内发生严重破坏性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省地震局根据启动条件所确定的三项原则,及时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派遣辽宁地震救援队的建议,同时抄送省消防局。经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省地震局立即通知地震、急救医疗、工程、危险品、通信等技术人员到指定地点集结;省消防局立即组织调动消防系统的辽宁地震救援队成员。需要空运时,由省政府或省军区协调安排在最短时间内,将辽宁地震救援队运送到地震灾害地区,当地政府协助提供必要的地面交通工具及生活保障条件。
  辽宁地震救援队在地震灾害现场实施紧急救援时,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
  2.邻近省。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根据邻近省级政府提出的请求。经省政府批准可派遣辽宁地震救援队。省内的具体行动由省政府统一指挥。
  辽宁地震救援队在邻近省地震灾害现场实施紧急救援时,接受当地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
  3.其他。其他地区和国外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如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紧急调用辽宁地震救援队,经省政府同意,辽宁地震救援队按照国家地震救援队的统一指令,实施地震紧急救援行动。省内的行动由省政府统一指挥。
  六、经费
  救援队人员经费由原单位负责。组建辽宁地震救援队需购置的技术装备,以及年度运行费(办公、训练、演习、培训、维护维修费等),由省地震局商省消防局,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地震灾害发生,救援队启动后,所需救援经费纳入救灾经费预算专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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