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5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实现全省今年就业和再就业90万人、10万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在6%左右、50%的并轨人员再就业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切实强化“一把手”责任制,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目标,要进行层层分解、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已调整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建立、完善相应工作领导机构。省经贸、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物价、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有关部门要从上到下建立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推动机制,建立基层单位基础台帐和本系统的统计制度,每月及时向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系统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每月进行通报。各地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二、认真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各地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要于7月底前完成对目前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对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本地区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各地要根据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再就业资金。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就业资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及时拨付,加强管理,提高效益。2003年度省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与地方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工作成效挂钩,凡地方资金没有筹集到位的,省里不予补助。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再就业扶持资金筹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