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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
  (一)进一步提高“公示制”的质量和水平。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今年下半年,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对农业生产性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进行重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文件依据、项目名称、收取标准和范围等。各地区要将本行政区域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清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县、乡要及时公示调整后的相关内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公示前对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规范公示的各项内容。凡是将违规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省及省以上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实行“一费制”收费,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延缓执行或拒不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应扩大“一费制”的实施范围,让更多的农民受益。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责任单位为省教育厅。
  (三)把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落到实处。要采取有力措施,整顿面向农村的报刊发行秩序。各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的报刊杂志进行清理,压缩报刊种类,内部刊物一律不得公开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乡村基层组织、学校或向农民、学生摊派报刊征订。乡村基层组织、学校也不得替农民、学生代订报刊,不得代扣代缴订阅费用。严禁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转嫁给农民或学生。各地要严格执行省里规定的村级报刊订阅限额,对各种摊派行为要坚决抵制。此项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责任单位为省新闻出版局。
  (四)严格执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抓好落实,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此项工作由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负责,省农业厅配合。
  四、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做好今年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做好年中和年底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检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将于10月份开展全省农民负担检查,并组成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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