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收费项目要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后应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继续把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作为今年专项治理的重点,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一)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治理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一是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各级各类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农业用水到户价格均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省、市、县政府及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和规定的作价办法执行,不得在水价之外擅自加价和收费。二是农村用电收费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认真落实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政策,每千瓦时按0.45元收取。三是要减少农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不准超标准收费。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配合,责任单位为省水利厅、省农电局、省农机服务总站。
(二)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自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已经清理的地方要查找死角。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配合,责任单位为省建设厅。
(三)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代收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收费卡制度,凡是出现乱收费行为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校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配合,责任单位为省教育厅。
(四)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来人口就业证)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对经营性服务收费应进行公示,没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取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配合,责任单位为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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