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做好
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5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做好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做好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如下:
一、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2003年我省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和配套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各地区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做好本地区税费改革数据测算,研究税费改革试点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着手制定本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健全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式,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已经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北宁市和灯塔市,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切实解决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农民负担出现反弹。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省税改办配合。
二、认真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重新审核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负责对现行的全省性及省直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要公布施行。市、县政府负责组织清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指导。所有清理工作,要在2003年9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