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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2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省劳动保障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发〔2002〕15号)精神,按照劳动保障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关于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用两年的时间实现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区管理。2003年底,全省要有75%左右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并形成比较统一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标准。其中,国家确定的社会化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哈尔滨市要达到100%;省确定的社会化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牡丹江、大庆、绥芬河市要达到95%,其它地市要达到70%;2004年底,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初步建立起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推进,应遵循“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平稳推进,逐步到位”的原则。
  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标志,就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职能全部纳入街道劳动保障机构。鉴于我省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刚刚建立,服务功能尚不完善,暂时无法完全满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需要,因此,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退管组织健全,退休人员活动场所、设施完备的,当地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暂不具备条件对本社区内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应因地制宜,充分发挥企业退管组织和场所的作用,实行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与企业退管组织共同管理退休人员,待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社区实行统一管理。对于远离城区的大中型企业,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以指导企业退管组织开展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向社会化管理服务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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