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邮公路龙水收费站有关问题的批复
(渝府[2003]203号)
市交委:
你委《关于拆除大邮公路收费站的紧急请示》(渝交委文〔2003〕299号)收悉。根据国家关于公路收费、站点设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1997年11月我市与重庆大邮高等级公路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及经营大邮高等级公路特许权协议》,其中约定了在全线设置双桥、龙水、大足3个主线收费站,但大邮公路收费站点过密的问题,已引起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领导的关注,同时国家治理公路“三乱”检查验收将在9月中旬进行,大邮公路的收费站点过密问题极有可能影响我市通过验收,因此减少大邮公路的收费站点势在必行。
二、由于大邮公路涉及外商投资,在拆除龙水站的同时,市政府承诺保证外商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失。对拆站损失的补偿,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和其他综合措施解决。
三、授权你委代表重庆市人民政府与重庆大邮高等级公路有限公司商议特许权协议的修改,签订补充协议,并由你委牵头与市有关部门和大邮公路沿线政府等妥善解决龙水站拆除后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