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市级破产专项资金
市财政相应建立财政预算内市级破产专项资金,将一定比例的市工业结构调整资金作为其资金来源,主要用于弥补各控股(集团)公司破产专项资金的不足和对控股(集团)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建立破产专项资金予以2至3年贴息等。
2.加快社会职能剥离
(1)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全部移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其中,对已售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职工住房(不含危房),接收房管部门凭与破产清算组签订的移交协议和移交住房清册,直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移交时,对原企业已出售的房屋,要按售房款的20%建立住房维修基金。资金来源于原企业缴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售房款,原企业未缴或已缴但不足以支付的,纳入破产清算费用。
根据对移交职工住房安全状况的鉴定情况,适当提取危房改造资金,其资金来源于:
①基层房管部门接收职工住房后的售房款;
②符合房改条件未出售职工住房的评估值;
③原破产企业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已售房款,上述三项扣除20%住房维修基金后的剩余部分。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破产清算组商接收职工住房的基层房管部门提出,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核定。危房改造资金不足的,纳入破产清算费用。
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移交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原企业缴纳的职工住房售房款,划转到接收职工住房的基层房管部门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破产企业拖欠或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破产清算费用优先清偿。其中,应由职工缴存部分由职工个人补足。
(2)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设施,移交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所需运行经费,在主城六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的企业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标准后,纳入市级财政安排。主城六区外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相关部门核实标准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市级企业由市、区县(自治县、市)各承担一半,中央在渝企业按财政部核定的补助费用一次性划转所在地区。
移交工作由破产清算组商当地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3)中央在渝破产企业中小学校移交费用,按财政部实际核定的专项补贴经费一次性划转接收地区。对接收企业办学确有困难或接受企业办学任务重的地区,市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3.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养老保险费处理办法
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养老保险费,按企业原缴费比例,并统一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缴;破产财产变现不足以清偿时,与企业历年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一并计算,首先保证补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欠缴部分按渝办发〔2000〕64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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