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有企业破产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政策和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并负责指导市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联合领导小组、军队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市煤炭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授权经营企业要加强领导,负责和组织好所属企业的破产工作。
5.加强破产资金财务监督
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各授权经营企业和破产清算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破产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规范运作。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结束后,破产清算组要对破产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国企办。由市国企办牵头开展对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的审计工作。
6.逐步引入中介力量参与破产工作
探索利用中介力量,逐步培育为企业破产一条龙服务的专职机构,主要承担编制企业破产预案,处理关联企业债权债务及破产清算等工作。各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破产工作组,主要负责职工安置、企业稳定和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及协助中介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等工作。
(二)工作措施
1.建立破产专项资金
(1)建立市级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破产专项资金
按照“立足行业结构调整,给足用活现有政策,力争公司自求平衡”的原则,建立市级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破产专项资金。
①资金来源。允许市级工业控股(集团)公司以下列渠道建立破产专项资金:实施破产、改制重组和实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含改变用途或增加容积率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国有股权和其他国有资产的转让收益;市财政对破产专项资金的贷款贴息及市财政专项破产经费借款。
凡纳入建立破产专项资金的土地,交由市国土房管局按规定对外公示,招标拍卖出让。如拍卖流标,由市地产集团或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市场价收购后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各控股(集团)公司建立破产专项资金。
土地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部门收款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控股(集团)公司。
②资金用途。各控股(集团)公司的破产专项资金,用于垫支或支付所属国有企业的破产、改制重组成本,清偿对国有企业下岗出中心“双终止”人员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集资款等个人债务。在保证破产和上述所需资金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司行业发展,用于行业发展的资金转增控股(集团)公司国家资本金。
③资金管理。各控股(集团)公司破产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由市财政监督使用。各控股(集团)公司破产企业所需经费,由破产清算组编制清算费用计划,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破产清算组要按批准的计划使用,并实行清算财务报告制度和破产终结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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