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03]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扭亏无望,资源枯竭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要求,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03年至2005年,全市计划对轻纺、化医、机电、冶金、军工、煤炭等行业一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实施破产。通过一批劣势企业的退出,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进一步提高我市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二、主要措施
(一)组织措施
1.坚持国家计划与市计划破产并举的方式
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分类进行处理。对属于国家重点调整行业、资产负债率高、债务大、职工人数多的企业,原则上争取国家计划破产;对无外国政府贷款,职工和债务相对较少的企业,原则上纳入市计划破产。为有序地推进破产工作,各有关单位和区县(自治县、市),要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破产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规范破产程序
凡申请纳入市计划破产的企业,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业由企业向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申报破产预案。经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报送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企办),同时送当地开户银行,市国企办审查并分别征求主要金融债权人意见后,下达市破产计划。市属企业由企业向其投资主体(主管部门)申报破产预案,经投资主体(主管部门)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后,报市国企办,由市国企办审核后,下达市破产计划。
凡申请纳入国家计划破产的企业,按渝办发〔2000〕75号文件规定程序申报。
3.加快破产工作进度,确保社会稳定
凡列入计划的破产项目应及时组织实施,没有重大理由结案时间应不超过1年。破产财产超过1年未处置的,由有关部门统一交由拍卖机构对外公开拍卖。
要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推进国有企业破产。一是要坚持政策原则,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破产的有关政策,并及时落实到位。二是破产企业的党组织不能散,党的工作不能停,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保证破产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统一组织协调企业破产工作,每一户实施破产的企业,都要建立完善、高效的工作机构。对一时不具备操作条件的破产企业,破产进度应服从于稳定。
4.继续加强领导,建立破产工作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