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贪污、挪用、截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资金或者捐赠款物的,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发布虚假广告、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职业中毒事件、传染病菌株、毒种丢失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是指: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
  2.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多例死亡;
  4.发现已消灭的传染病例;
  5.发生新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6.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疫情。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局部区域短时间内出现多个有共同临床表现的患者尚不能明确诊断的。
  (三)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1.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的;
  2.在传染病疫情期间,或自然灾害情况下,或重大活动期间,或学校学生,食物中毒人数50人以上的;
  3.食物中毒,死亡1人以上并有发展或扩大趋势的;
  4.定型包装食品、食品生产环节受污染的。
  (四)重大职业中毒事件:
  1.短期内发生1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5人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2.有毒有害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引起有发展或扩大趋势的集体急性中毒事件。
  (五)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事件:
  在使用、储存、运输中列入传染病管理的菌种、毒种丢失,或者相关的传染性较强的标本、污染物等物品流失。
  (六)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医源性感染暴发;
  2.因药品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
  3.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众性反应事件;
  4.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丢失、泄漏等严重威胁或者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