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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6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7日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开展、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等级划分,并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划分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物资、技术和人才储备制度,所需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歧视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救治一线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组织和单位,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救治工作人员家属的现实困难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章 指挥与组织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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