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矿井供电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井下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且无失爆现象;
(五)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和设施;竖井备有专用人员升降容器,斜井备有专用人员用车;
(六)矿井备有灭火设施和器材,其中有自然发火可能的矿井,有消防火系统;消防水池(仓)保持不少于50立方米的水量,出口压力不小于0.5兆帕;
(七)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完善可靠的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或者高瓦斯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有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低瓦斯矿井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有风电闭锁;
(八)矿井建立防尘系统,进行湿式凿岩;
(九)矿井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矿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
(十)有完善的矿井通讯系统,矿井上下、矿井内外和主要作业地点通讯畅通;
(十一)矿井安全仪器、仪表配备齐全,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保证其完好准确;
(十二)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禁止小煤矿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批准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煤炭资源;
(二)采用非正规、落后的方式开采煤炭资源;
(三)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方法开采煤炭资源;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五)在作业时停开主要通风机;
(六)用回风井运送煤炭;
(七)调度绞车作为矿井提升绞车使用;
(八)井下使用非防爆柴油机车和畜力运输;
(九)采矿权人采用承包、转包或者租赁等方式,允许他人开采煤炭资源;
(十)招收录用童工,分配女职工从事井下作业;
(十一)违章指挥职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第十七条 小煤矿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依法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小煤矿应当建立瓦斯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人员。开采具有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时,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