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省交通厅负责全省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省农业厅负责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包括无证农用船舶和无证渔船)整治工作。
5.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配合。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整治。
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省公安厅和省消防总队负责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7.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省有色金属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矿冶局等部门配合。凡列入关闭的非煤矿山,由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
8.燃气安全整治。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安全整治工作,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消防总队、省内贸行业办公室配合。
9.民爆器材安全整治。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全省民爆器材安全整治工作,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工商局配合。
10.建筑施工安全整治。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整治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1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12.学校、幼儿园安全整治,由省教育厅负责。
13.旅游景区及设施安全整治,由省旅游局负责。
14.打火机厂的安全整治,由省公安厅负责。
15.民航、铁路、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卫生、林业、纺织、水利等行业安全整治,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健全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深化安全生产各专项整治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加快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制度,为我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供有力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同时,对国家和省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仍然要在今后的深化整治中坚决贯彻执行。要进一步对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的企业,以及发生重大事故或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实施分类指导,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责任制入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县(区)、乡(镇)、村委会(城市社区)、企业,都要建立安全整治工作责任制。这次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县(市、区)为主,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任务和目标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要大力发扬勤勉尽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期间,凡因整治工作不落实或者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同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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