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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办法,重点整治带病车辆上路、无证营运、客货混装、农用车非法载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逆向行驶;摩托车无牌无证、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章载人;依法取缔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简易机动车、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客运车载客运输;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拼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维修)企业;整治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秩序;整治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
  (四)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继续整顿乡镇船舶安全秩序,重点治理“四客一危”船舶;依法取缔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和其他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依法取缔非法渡口;坚决查处占据航道作业的采砂船舶和严重超载的运砂船舶,坚决取缔非法滩涂造船场(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营运的船舶。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取缔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经营的单位。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工艺、装备;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关闭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和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
  (六)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深化公众聚集场所和建筑消防安全设施整治,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重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会议、教学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封堵、锁闭或占用;凡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缺失或被遮挡和覆盖的,必须当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凡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存在其他隐患的,必须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七)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坚决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对整顿的非煤矿山验收,验收后安全生产管理严重滑坡的,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依法实施关闭;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严格《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发放管理,凡无《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非煤矿山,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持有《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但不符合民爆物品储存条件或无专人保管民爆物品的单位,责令其停止爆破作业并限期整改。
  (八)燃气安全整治。重点整治燃气市场,建立健全燃气管网、液化气储罐站等燃气设施档案,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位的燃气规划建设与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各类违法、违章的燃气建设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站(点),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安全管理,从经营环节上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清理占压燃气管网、液化气储罐站等燃气设施违章搭建、搭盖及违法建设的现象,杜绝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钢瓶的违章充装行为,从燃气设施设备上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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