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3]25号 2003年7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常抓不懈,全面推进。
二、目标任务
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全面贯彻实施《
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监督管理的轨道;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经常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推进各个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加快“三大支柱”(法律法规、科学技术、安全文化)、“四大网络”(安全监管、信息与救援、教育培训、监管队伍)建设。
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淘汰和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生产、交通、消防三大安全的良好秩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力争杜绝特大死亡事故,力争杜绝校园死亡事故(指校园内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造成的死亡事故),减少重大死亡事故和一般死亡事故。
三、整治内容
(一)煤矿安全整治。认真落实《江西省2003年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凡未经省政府批准并核发“三证一照”的小煤矿均属非法小煤矿,由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凡“三证一照”不全的各类小煤矿,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后,由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凡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一律限期停产整改,到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有关部门吊销其证照后,由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凡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不落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存在重大水患且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和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国有煤矿,必须限期停产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认真贯彻落实赣府发[2002]7号文件精神,继续“积极、稳妥、有序”地调整烟花爆竹产业结构。在“四个先退、两个缓冲”的过程中,严格执行《
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规定,《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0—9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证照不全的烟花爆竹企业(家庭作坊),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和取缔。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药料配制和混合、装药与筑药、搬运、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等各个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实行准销制度,凡没有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资质的,一律吊销有关许可证照,实施关闭。严禁使用童工、未成年工和在校学生生产(加工)烟花爆竹;严禁超量使用氯酸盐等高感度药剂和氯酸钾;严禁违章作业 (加工)、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禁无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