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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

  6.继续实行有竞争力的土地出让政策。原定2001年8月至2004年底市县暂免上交省级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20%部分的政策,顺延至2007年底。对生产性的内、外资企业,一次性支付土地收益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土地收益分成比例,一次核定、分期付款,或采取年租制等多种有偿方式支付。
  7.对内、外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各商业银行对内、外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要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审贷速度,办结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资本金已足额到位的内、外资企业,应采取资产抵押等担保方式提供合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对经过认证确有信用度的,应及时确定授信额度,提供信用贷款。向国家申报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以及省内设立的财政技改补助和贴息资金等,不分所有制,所有企业一视同仁予以支持。鼓励内、外资企业上市和运用其它资本市场手段融资发展。
  8.进一步降低外资准入门槛。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商以其在国内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回收的本金认缴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再投资的,可以注册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成份不低于注册资本25%的,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外资比例可以低于25%。外商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技术投资入股的,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可提高到35%。鼓励外商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投资办学,扩大教育开放度。
  9.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优惠的税费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具体方式,经国税部门批准后,可以选择直线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含)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凡属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延长3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所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购买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优惠。
  10.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凡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若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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