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2.鼓励省内大中型骨干企业经批准创办以主体企业、龙头产品为核。以专业化协作配套、产品延伸加工为主要内容,以独资、合资、合作、嫁接改造为主要形式的特色工业小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小区内新引进的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前2年50%、后3年30%留给工业小区管委会。
  3.鼓励做强做大省直属工业园区。省直属工业园区新引进的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和营业税归省级,除上交中央和省以外的其他税收归当地。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和营业税,前5年80%、后5年50%留给工业园区管委会。
  4.对于省财政直接受益的江铃、南昌卷烟厂和省冶金集团所属企业在省内投资的新办企业和创办的特色工业小区,其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归省级。当地政府在土地、规费等方面给予了特别优惠政策的,用货币量化成“虚拟股份”,依照其占投资总额(含“虚拟股份”)的比重,由省和当地政府分享新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
  5.鼓励县乡到市。县工业园区发展项目。设区市工业园区中由县乡引进并开发的工业项目、县工业园区中由乡镇引进并开发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除上交中央和省以外的税收,县、乡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和期限参与分成。具体的分成比例和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6.鼓励市县加快发展。从2003年开始,省财政每年至少筹集3亿元资金,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奖励实现了“五个确保”、经济发展快、当年税收收入增幅高的县;同时,对所辖县实现了“五个确保”的设区市本级,给予适当奖励。随着省级财力的增加,今后这部分奖励资金还将逐步增加。
  7.建立项目多元化投资机制。对财政参股的专项资金,按照“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经济加速发展。
  (二)调整现行体制,增强县乡财政实力。
  1.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其他资源税和印花税省级得40%部分的增量全部下放给县级,增量部分省级不再参与分成,设区市本级原集中部分其增量也相应下放。
  2.耕地占用税省级不再分成,全部留给县级。
  3.省政府原定2001年8月至2004年市县暂免上交省级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20%部分的政策,顺延至2007年底。
  4.市县经营城市土地的总收入,集中1%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由市县财政建立专户管理此项资金。在每宗土地成交并收到第一笔资金后的一个星期内,按成交额的1%将资金缴入专户。省财政对专户实行监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