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赣府发[2003]16号 2003年7月17日)
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战略部署,围绕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乡的分配关系,创新加快发展的动力机制,调动各地做强做大财政的积极性,不断壮大财政实力。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财力调整主要通过增量进行,保证各级既得利益。
2.财力分配进一步向县乡倾斜,省市两级通过体制改革调整的财力主要用于支持县乡。
3.确保省级财政有适当的宏观调控能力,为省委、省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提供财力保证。
4.坚持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多受益的原则,充分激发各级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活力。
(三)总体目标。
1.建立充满生机活力、持续快速发展的财政增长机制,各地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明显提高。
2.全省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逐年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提高。今后5年,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幅由前5年的9.2%提高到15%;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在中部地区排位前移,进入前列,财政总收入翻番,力争突破500亿元。
3.今后5年,全省县乡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幅由前5年的4.7%提高到12%以上;90%以上的县财政总收入过亿元,50%以上超过2亿元,过5亿元的超过10%;县级财政实现收支平衡,不出现新的赤字,并逐步消化历年赤字,县乡财政困难状况明显好转。
4.实现“五个确保”: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确保维护社会稳定支出需要,确保教育、支农、科技支出增长达到法定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创新发展动力机制,鼓励各级做大“蛋糕”。
1.凡省直接引进、安排以及中央和省属企业跨市、县(区)投资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不含电力企业、南昌卷烟厂和省冶金集团所属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实行省与落户地分享,省分成10个百分点,落户地分成15个百分点。其他税收除上交中央和省以外,全归落户地。自引进项目投产起3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一次性专项资金,适当补助引进项目的单位。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标准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