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协作办关于2003年
宁波市“山海协作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协作办关于《2003年宁波市“山海协作工程”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2003年宁波市“山海协作工程”工作方案
(市协作办 二00三年六月)
为贯彻落实全省“山海协作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和市长办公会议关于做好2003年我市“山海协作工程”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市“山海协作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市场运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形式多样,积极推进与舟山、丽水、衢州三对口受援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合作双方经济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
二、目标和任务
今年“山海协作工程”的工作目标是:继续跟踪落实去年已签项目,确保项目履约率达到85%以上;今年与舟山、丽水、衢州三市新签合作项目35—45个(详见附件: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任务分解表);确保舟山、丽水、衢州三市劳务人员来我市就业2000余人次,力争达到3000余人次。
三、措施和要求
(一)为加强对“山海协作工程”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山海协作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余红艺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林勇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和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市各有关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做到工作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确保“山海协作工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县(市)、区及市各有关部门对“山海协作工程”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做到有目标、有任务、有措施、有考核。
(三)企业参与“山海协作工程”,比照执行《关于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参与与对口帮扶地区经济协作的意见》(甬政发[2003]14号),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