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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70号文件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清理的重点是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易址的国家级、省级各类开发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易址的各类开发区。
  清理的内容包括:(1)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2)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3)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5)开发区原批准用地面积是否扩大、扩大的面积、是否经过批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开发区用地;是否纳入市、县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7)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是否足额、到位;(8)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否落实。各市要在8月底前将《各类开发区情况统计表》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严格整顿规范各类开发区
  凡设立开发区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对未按规定批准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开发区,要区别不同情况,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确需设立和保留的开发区必须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科学论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现有各类开发区扩区、改变区位、升格的审批,都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各类开发区的建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要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梯次推进、按项目供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要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在开发区建设中,要强化“节约用地、依法用地、保障供地”意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违规设立、低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各类开发区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批准贷款。对各类开发区的考核,不仅要看经济总量指标,更要看土地利用效益,注重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
  四、各类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集中统一管理
  各类开发区用地要纳入所在城市用地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地、统一管理。严禁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规划审批和城市规划管理权,已经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废止相关文件。经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以利于加强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更好地为开发区建设服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严肃处理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严格遵守国家土地管理、税收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决禁止超越国家规定权限擅自制定优惠政策或变相减税让利。严禁各类开发区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零地价出让土地,导致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严禁违反规定擅自与村集体和开发商签订用地协议,以协议代替征用和出让,违法用地;严禁借科技、教育等产业名义以优惠政策取得土地后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严禁以农业开发为名圈占集体土地,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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