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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六条 兵师团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兵师团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八条 兵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兵团实际,拟定兵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兵团批准。
  师团行政机关根据兵团和所在地州市县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师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兵师团各级行政机关有关部门根据兵师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兵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兵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九条 兵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一条 兵师团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兵师团各级行政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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