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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令
 (第1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已于2003年6月23日经第八次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令员 张庆黎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兵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兵团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在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兵团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团以上行政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和指导,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团以上行政机关有关部门,接受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指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兵师团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务(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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