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农村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62号 2003年6月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
          体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 二00三年五月)

  为促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相适应,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要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
  (一)市(州、地)政府(行署)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上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地区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二)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制定本地农村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学的建设和管理,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负责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负责教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三)乡(镇)政府要负责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入学;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