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农村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62号 2003年6月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
体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 二00三年五月)
为促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相适应,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要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
(一)市(州、地)政府(行署)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上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地区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二)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制定本地农村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学的建设和管理,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负责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负责教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三)乡(镇)政府要负责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入学;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