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阳光工程”的过程中,要建立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一岗双责”机制。基本建设相关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仅要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还要负责解决和处理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思想统一,分工明确,领导有力,力量集中,措施有效,工作落实。
(二)制订方案
涉及基本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及各自行政管理职能,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开展“阳光工程”的实施方案,细化“十公开”、“十不准”的相关内容,确定工作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程序性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每个工程建设项目要由建设单位牵头,在形成施工管理方案的同时,制定实施“阳光工程”的具体工作方案及保障措施,内容包括总体目标、基本要求、规章制度、监督措施、考核标准、处罚办法等,在签订承包采购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三)组织实施
要将“阳光工程”的实施纳入政府管理和每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部门、岗位,明确到人。在严格执行行政管理工作程序及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同时,还要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定期召开会议,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起规范的工作台帐,不断完善工作运作机制,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四)监督检查
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实施“阳光工程”的监督和专项检查。每个工程建设项目内部也应设立监督机构,明确监督责任,完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检查。通过建立投诉举报、立项备案、情况报告、跟踪督查等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阳光工程”的落实情况和薄弱环节。对措施不到位的,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发挥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努力形成监督合力。
(五)评估验收
要将“阳光工程”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单位考评、干部考核、工程评优、企业评奖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个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对“阳光工程”的实施结果进行评估验收。在有关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每年要选择一定数量的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检查与评估。
(六)严格奖惩
对落实得好的部门、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要大力表彰;对工作不力、不按要求公开,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十不准”,以及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和《
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进行严肃查处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