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擅自变更、虚报和挪用拆迁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权及影响,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招标公开
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及发布项目概况、资格预审条件、评标方法及标准、建设要求等有关项目信息,并在统一、规范的有形市场中公开进行招投标活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清单法”进行招标投标,及时公开中标结果。
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搞“阴阳合同”、虚假招标、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及强迫、变相强迫施工单位垫资或提供贷款担保。
(七)采购公开
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材料、设备等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采取招标、比价等方式进行采购,并将采购结果及时公开。
不准违反规定、合同约定搞私下交易,从中收取回扣,或者利用职权、行业优势,指定设备、建筑材料、构配件供应商。
(八)施工公开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公开参建各方的管理监督职责、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廉政制度、安全制度以及工程资金使用情况。涉及合同主体、工程规模、投资和设计等事项的变更,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并及时公开。
不准无证擅自开工,违法转包、分包,或者违反建设标准,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九)执法公开
建设项目相关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职责权限、执法程序、处罚幅度、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等。
不准擅自设立行政检查、处罚项目,或者随意改变执法程序、处罚幅度。
(十)验收公开
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公开验收结果,公开工程决算,公开交付使用时间。
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按规定审计、验收。
实施“阳光工程”,在形式上要结合实际,讲求实效,要根据不同对象因事制宜、简便易行,便于群众参与和监督。除运用编印手册、印发公告、设立公示栏等常规公开手段外,要特别注意利用“首都之窗”网站、电子触摸屏等网络化、信息化技术手段及新闻媒体,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电子政务,提高“阳光工程”的科技含量。
四、实施“阳光工程”的方法和步骤
实施“阳光工程”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和形成“政策透明、制度公开、要求明确、管理有效、监督到位”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着力抓好以下6个环节:
(一)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