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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阳光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统筹安排、标本兼治、有序推进、重点突破,切实做到“十公开”、“十不准”。
  (一)审批公开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和水、电、气、热等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有关工程建设和资格证、资质证的审批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
  不准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拖延办理审批,搞“条子工程”、“袖口工程”、“三边工程”,或者滥用职权指定施工队伍,吃拿卡要,搞“关联交易”。
  (二)规划公开
   积极完善并加快向社会公开《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区(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已经审定的其他各项规划。参与行政审批的林业、园林、文物、工业、卫生、市政、人防、消防、交通、地震等各工作部门以及参与提出意见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排水等单位,也要进一步制定详细的规划条件和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都要向社会公开。
  不准利用职权擅自改变规划,变更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和减少绿化面积。
  (三)用地公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全部进入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也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开;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要依法进行并及时公开。
  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采取强迫、授意、暗示等方式,指定用地方式、用地对象和用地价格,或者违法征用、占用集体土地。
  (四)收费公开
  建设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要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程序、费用使用情况以及监督方式等,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隐瞒、截留和违规使用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拆迁公开
  参与拆迁的各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拆迁公示和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规定,向社会及时公开拆迁方案、政策、纪律、程序,以及拆迁户自然状况和投诉渠道等。拆迁公司的选定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凡涉及危旧房改造回迁的,应将回迁楼规划设计、安置结果等一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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