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在基本
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京办发[2003]36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26日
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
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
在全市基本建设领域全面实施“阳光工程”,是指从工程立项到验收交付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建设廉洁、优质、高效工程。这是基本建设领域预防腐败的一种有效措施,也是反腐倡廉工作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载体。为确保“阳光工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阳光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阳光工程”,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办事、民主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规范主体行为、完善市场机制、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为着力点,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实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相结合,与加强执法检查、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确保全市基本建设工程成为廉洁、优质、高效工程,顺利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推动首都经济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施“阳光工程”的范围和责任主体
全市的奥运场馆、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政府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实施“阳光工程”。
实施“阳光工程”的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实施“阳光工程”的第一责任人。
三、实施“阳光工程”的内容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