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武术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经本人申请均可参加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武术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资格考试。
第十九条 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对全省武术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管理,未注册的武术专业技术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武术从业资格。
第四章 武术竞赛、表演管理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体育组织、体育院校(含合法成立的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培养武术竞技人才,参加各类正规武术比赛。
对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武术运动员、教练员,当地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以健身为目的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的非经营性武术竞赛、表演活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予以支持。
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武术竞赛、表演活动,举办者必须遵守《
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有关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举办经营性武术竞赛、表演活动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跨行政区域的武术活动,须经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举办武术竞赛、表演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开展武术竞赛、表演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三)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治安管理措施;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举办经营性武术竞赛、表演活动须提前15日向所在地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体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章 涉外武术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武术学校、习武场所聘请外籍武术专业技术人员或招收外籍学员,须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入住的外籍武术专业技术人员、外籍学员,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出国(出境)参加武术表演、竞赛活动或进行涉外武术交流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