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与现行低保政策法规相配套的低保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规范低保金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的程序。要认真调查核实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劳动就业状况,及时掌握他们的动态情况,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要全面落实按月按补差水平足额发放低保金,坚决纠正拖欠、克扣低保金的违规做法。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实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将低保金额、保障人数和人均补差水平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要加强低保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积极推动城市低保信息化、社会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低保制度顺利实施。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要在2003年底以前实现计算机联网,有条件的地方要延伸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企业工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快城市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进程,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由银行发放低保金。
四、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共同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城市低保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低保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城市低保工作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民政部门是本地城市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城市低保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措施,调查、审批低保对象,每年年底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低保资金用款计划,具体组织低保资金发放。财政部门负责将城市低保资金足额列入预算,及时调度和拨付低保资金,并为民政部门落实低保制度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低保制度与劳动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及时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情况通报给民政部门,同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促使其再就业。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做好城市低保标准的测算和调整等工作。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积极宣传城市低保政策,指导和帮助特困职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社区居委会和企业工会受主管部门的委托,要切实承担起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保证低保工作在基层落实。
城市低保只能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进一步提高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并逐步完善与城市低保制度相配套的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和住房救助等具体优惠政策。对保障对象在就业、子女上学、就医、住房、用水、用电、用煤气(煤炭)、买粮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扶持。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帮助低保对象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