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5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1998年,我省提前两年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基”工作目标。在此基础上,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全面提高我省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的依据
《决定》提出:“十五”期间,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将全国划分为三类地区。即占全国人口15%左右,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要打好“两基”攻坚战;占全国人口50%左右,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占全国人口35%左右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按照义务教育县(市、区)政府承担第一责任的原则,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为指标,以教育改革现状、当年“两基”评估验收的次序为参照,制定我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评估标准及验收办法。在全省同时启动,分期达标,分批评估验收,每个县(市、区)都要在原有基础上滚动推进向前发展。
二、制定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的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
按照《决定》的要求,我省各县(市、区)属于后两类地区:一类是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的县(市、区),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程度,又需分为巩固“普九”成果的第一片和提高“普九”水平的第二片;另一类是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为第三片。以上两类三片地区,简称为“两类新三片”。“两类新三片”的划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省制定下发的相应评估标准,自行申报,经市政府审查认定,于今年7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汇总审核后,正式下发《辽宁省县(市、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两类新三片”规划进度表》。
义务教育“两类新三片”规划的分期目标是:到2007年,全省有80%左右的县(市、区)达到或超过“普九”“提高水平”标准;到2010年,全省有50%左右的县(市、区)达到或接近“普九”“双高水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