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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市、县(市)政府要组织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
  (四)抽查监督。
  各市、县(市)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总结。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治理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于10月31日前报省公安厅。
  四、专项治理的措施
  (一)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二)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三)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四)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须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
  (八)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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