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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人员
 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5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省先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三合一”厂房、大型石化企业和易燃易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活动,消除了大量火灾隐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等人员聚集场所火灾突出,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严重。据统计,1998年至2002年,全省人员密集场所共发生火灾2429起,死84人,伤225人,直接财产损失434.9万元。其主要原因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堵或锁闭。因此,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是消除这方面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决定从今年7月至10月下旬,由各级政府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业、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省开展一次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为重点的专项治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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