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

  (二)具有现势性,现势性截止时间为出版日期前5个月,地图集(册)的现势性截止时间为出版日期前10个月;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其相互关系,地图名称与地图所表现的内容相符;
  (四)除历史性地图外,地名的标注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五)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不得刊登广告和其他与地图无关的内容;在其他地图上刊登广告,地图所占版面不少于整个版面的3/4;
  (六)公开出版、销售、展示和登载的地图,不得表示国家秘密和未公开的事项;
  (七)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规定和技术规范。
  地图编制单位不得向地图上标注名称的单位收取标名费。
  第七条 地图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印刷、出版、制作、销售、展示、登载:
  (一)绘有国界线、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省、市、县行政区划图,跨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送省外出版和由省外单位编制的我省地方性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送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出版的我省地方性地图或者从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引进的我省地方性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市行政区域内前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性地图,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省、市、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示意地图,分别由省、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按照规定需要报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第八条 办理地图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图审批申请书;
  (二)编制地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涉及他人著作权的,须提供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协议书);
  (三)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四)进口、出口地图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进出口许可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影视、互联网使用地图及电子地图同时报送软盘、光盘。
  第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图送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图集(册)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