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镇企业局
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6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乡镇企业局《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围绕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农村规模经济发展,引导乡镇企业向合理集聚方向发展,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园区(民营经济园区、工业小区、科技园区、商贸区、旅游区和专业市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乡镇企业园区的发展促进了全省小城镇建设和乡镇企业规模经济发展,对全省乡镇企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省在乡镇企业园区建设和发展中仍然存在着园区数量少、基础设施差、规模小、产业特色不明显、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引导乡镇企业向合理集聚方向发展,加快农村工业化、产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农业部、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通知》(农企发〔2001〕1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辽委发〔2002〕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辽政发〔2002〕8号),现就促进全省乡镇企业园区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促进全省乡镇企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积极引导、科学规划、适度集中、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乡镇企业园区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坚持以先进科学技术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乡镇企业园区发挥集聚效应。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原则。乡镇企业园区发展,必须符合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目标、资源优势、产业特点、市场结构和乡镇企业发展实际,对园区发展和园区内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安排,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使基础设施既能满足园区内企业现阶段生产经营需要,又有利于与园区做大相衔接,形成以区域化、专业化模式为基础的产业合理布局和具有特色的地域经济。
2、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确定园区发展方向的原则。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把乡镇企业园区发展同本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和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要依据省政府确定的“二三一”的产业发展思路合理确定园区的主导产业和产品,根据主导产业和产品的发展方向确定园区的功能,合理地选定项目,科学地配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