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在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大力增加志愿者数量,壮大公共卫生人员规模。到2005年,公共卫生人员达到每万人口4.73人,其中卫生监督人员达到每万人口1.3-1.6人。
加快全科医师培养,强化预防医学知识培训,发挥全科医师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作用。到2005年,社区全科医师数量不低于社区医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从2003年起,高等医学院校要扩大公共卫生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招生数量,并有计划地对现有在岗各类公共卫生人员进行培训。
到2004年,完成全市医院医务工作者的预防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全面提高医院的疾病预防能力。
3、科技工程
充分利用上海生命科学领域现有的科技资源和科研力量,筹建上海公共卫生研究中心。将中国科学院在上海的有关研究机构、高校、医院和CDC的研究力量组织起来,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的技术支撑平台,布局一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建立和健全科技资源、信息共享机制,为上海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储备一批技术、培养一批队伍奠定基础。
重点布局3个技术平台:一是生物、化学样品采集和储备技术平台,二是快速鉴定识别技术平台,三是药物、疫苗等研发技术平台。到2003年底,完成有关重点实验室的筹备工作;2004年底,建成2-3个重点实验室。
前瞻性地布局一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加强对可能发生的化学、生物危害的快速检测、疫苗、治疗药物的研究开发,力争尽早在诊断、治疗、防疫、免疫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建立化学、生物危害应急专家咨询系统,为重大国际性活动、应急战备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提供信息和实用措施。
建立3个技术平台之间的对话机制,实现科技资源和信息的共享。通过择优委托或布置保密课题等方式,加强对有关咨询专家和三个技术平台的支持。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领导
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工作责任制,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对未按要求落实措施和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健全公共卫生法规规章,依法加强监管
加强公共卫生立法,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提供法律保障。围绕重点推进和优先实施的领域,按法定程序加快研究制订与核辐射、化学损害等有关的公共卫生法规和规章,制订《上海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开展公共卫生的地方立法调研,推进公共卫生法制化进程。
强化公共卫生监督执法。推进市、区县卫生监督垂直管理改革。加强公共卫生执法装备,确保经费投入和队伍编制。建立对公共卫生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形成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执法相对人的法制教育,强化对有关卫生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制约机制。加大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公共卫生依法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