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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
 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沪府发[2003]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决定,本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共95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共75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本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95项)

  市发展改革委(3项)
  1、供配电贴费年度使用计划及减免审批
  2、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审核、转报、代征
  3、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审核
  市经委(6项)
  1、机电设备采购不宜招标项目的审核(改为事后备案)
  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审核
  3、上海市新产品基金使用立项审批(不再单独审批)
  4、支取清欠“三金二款”专项资金的审核
  5、核发铂族金属废料回收、经营、提炼加工《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再单独审批)
  6、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业经营许可证初审
  市教委(5项)
  1、高校参加招考的审批(春招、保送生招生、成招、普高招收“三校生”、师范生招生、专升本、插班生、秋招、高职招生、学历文凭考试招生政策等)
  2、普通高校学生贷款免息审批(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3、文艺特长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批(改为内部征求意见)
  4、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高校推荐加分的审批(改为内部征求意见)
  5、高等学校聘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以外的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审批、备案
  市科委(3项)
  1、核发《科技咨询证书》(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2、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新产品认定(不再单独审批)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市公安局(12项)
  1、多色复印机准许购置证明(购买多色复印设备内部使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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