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整农业税政策。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重新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按照2001年前5年平均粮食产量据实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全省实行统一比例税率为7%;重新规范农业税减免政策。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适当调减部分品目税率,取消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道环节征税,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只征收农业税。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部分,改革后,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征收,征收比例为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以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农村税费改革后,对农民依法承担的税费,将由有关部门通过纳税通知书、农民负担卡或公告等形式通知广大农户。对通知书、监督卡等合法负担以外的乱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三、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征收
农业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及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附加采取征收代金制,并保持相对稳定。农业税及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统一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使用专用完税凭证。各地征收工作要严格按照省批复的方案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的规定,必须做到“四到户”,即:税收政策宣传到户,应征税款、减免税款张榜公布到户,完税凭证开具到户,减免税额落实到户。征收机关可以委托粮食收购部门、农场、林场等相关部门代扣代收农业税及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附加。
四、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农村税费改革中要进行配套改革:
(1)实施乡镇事业单位改革。
(2)调整农村教育布局。
(3)加强村级组织建设。
(4)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
(5)化解村级不良债务。
五、农业税收纳税义务的履行
依法足额缴纳农业税及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广大农民群众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应尽的义务,积极配合征收机关及代扣代征部门做好农业税及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税款征收工作,主动向农业税征收机关缴纳税款及附加。对有违法偷、逃、抗税行为的纳税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