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对任务完成好的市(地)及相关单位,可从专项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拨付部分资金,作为奖励。
第二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到2005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1998〕10号)、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晋财综字〔2000〕4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晋财建〔2001〕第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附件
附件: 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